发表时间: 2026-07-06 09:15:54
作者: 医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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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nly Earned 8 Yuan Profit But Fined 20,000 Yuan! Pharmacies Must Avoid Compliance Risks of Circulated Drugs
近期宁城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一则典型药品经营处罚案例,涉案药店仅售卖两盒云南白药气雾剂,总毛利仅 8 元,最终却收到 2 万元罚款,为全国零售药店敲响药品进货查验的合规警钟。
2026 年 4 月 7 日,监管部门收到群众举报,举报人 2025 年 8 月 23 日在赤峰辖区某药房购入两盒云南白药气雾剂,合计支付 106 元。通过***医保服务平台核验药品追溯码后发现,该批次药品早在购买前,已于 8 月 21 日、27 日在北京完成销售记录,属于流通违规的回流药。举报人同步提交支付凭证、购药视频、药品实拍等完整证据链。
4 月 16 日执法人员突击检查涉事药店,现场查获另一批次同类型气雾剂,但未找到涉案问题批号药品。经营者虽能提供部分进货单据,却无法完整出示上游供货商全套合法资质。后续经多轮询问、证据调取,4 月 24 日该局正式立案,并发函至云南白药集团核实药品真伪,确认涉案药品为原厂***,并非假劣药。
经查实,该药店 2025 年 8 月购进涉案气雾剂,单盒进价 49 元、售价 53 元,单盒毛利 4 元,两盒全部售出后总货值 106 元、违法所得仅 8 元。药店全程配合调查,属***违法、涉案金额低、未造成大范围危害,但核心违法事实清晰:购进药品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,未完整索取、核验供货方资质,无法证明药品合法流通来源,违反《药品管理法》硬性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五十五条、***百二十九条,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备合法资质的渠道采购药品,完整留存供货商证照、随货同行单、正规发票、销售人员授权文件;未合规查验进货渠道,可处货值金额 2 至 10 倍罚款。结合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》,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,但因无法提供困难佐证,监管部门作出减轻档处罚:没收违法所得 106 元,并处 20000 元罚款。药店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,逾期未缴罚款将加收罚金或由法院强制执行。
本案核心警示:药品是***≠经营合规。大量药店存在认知误区,认为仅扫码入库追溯码即可完成验收,忽略追溯码跨区域重复销售代表药品存在回流、串货风险。即便药品本身无质量问题,进货环节资质缺失、票据不全,依然构成违法,面临高额处罚。
在此给所有零售药店 3 条落地合规建议:
药品经营合规无小事,几元微薄利润抵不过两万罚单,严守进货查验底线,才能规避经营风险。
参考资料(2026年7月6日整理)
1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五十五条、***百二十九条,***卫健委、***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2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(总局令第 84 号)进货查验、资质留存相关条款,中国政府网
3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》,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
4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药品零售违法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公告
5 ***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追溯码流通核查规范